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7319号
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号。
法定代表人:庄小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墨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3-5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酉晓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墨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原告鞍山市宏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齐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