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省国营大沙湖农场与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3民初870号
原告:湖北省国营大沙湖农场,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人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湖市大沙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南,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湖市螺山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国营大沙湖农场与被告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