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湖市螺山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湖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春雨亭路。
法定代表人:马芹,该公司总经理。
洪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鄂1083执426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7年1月9日对洪湖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文卫路聚金广场楼盘1#、2#、3#、4#、5#、6#、7#商品房及其土地予以查封。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本院将该案提级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民终69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洪湖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湖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洪湖市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文卫路聚金广场4#、6#、7#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