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046号
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秦思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英,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仁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历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