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431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2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仁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枝,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原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前述通知书均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撤回起诉。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裁定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