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0406号
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秦思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仁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历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中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龙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