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358号
原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幢13层1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贞,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河边场镇。
法定代表人:林东果,执行董事。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中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