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1民初1053号
原告:湖北荣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85498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化民,团风县宏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30号。
被告:***,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梅县人,住黄冈市黄梅县,
原告湖北荣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荣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荣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