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3民初1431号
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新联村通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MA48BB5F6X。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腾,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云,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新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795900976F。
法定代表人:杜东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永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