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3民初174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男,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田学兵,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燕窝镇新新路。
法定代表人:陈林,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田学兵、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鲁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