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3民初319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为为,系湖北久合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利***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林伟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系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方,系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美林伟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弘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39元,减半收取计189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