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耀龙配售电运行有限公司

昆明耀龙配售电运行有限公司与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民初782号
原告:昆明耀龙配售电运行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福德村福达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77299L。
法定代表人:元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良,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麦竜大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455C。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耀龙配售电运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昆明耀龙配售电运行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耀龙配售电运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耀龙配售电运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志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