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4民初548号
原告: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南小七星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熙雅寓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牡丹江市党政办公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3元,减半收取计2351.50元,由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