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035号
原告: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南***街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39号303室,实际办公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街熙雅寓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高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