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财保142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3号祥泰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房绍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桃源路交汇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左安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左安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左安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8)鲁1311财保142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725元。因申请人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725元的冻结。
审判员**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隋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