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财保1429号
申请人: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3号祥泰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房绍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桃源路交汇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左安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左安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左安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左安刚、***所有的银行存款9972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左安刚、***所有的银行存款9972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18元,由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