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392号
原告: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3号祥泰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房绍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桃源路交汇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左安刚,经理。
被告:左安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文都广告有限公司、左安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1018元,均由原告山东远彤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举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隋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