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6977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派菲克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陆仲秀,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慧,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派菲克特电子有限公司、***、陆仲秀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仁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晨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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