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鑫诚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3020号
原告: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诚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诚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计1,730.50元,由原告武汉大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