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4876号
原告:成都远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董先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莲,系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肖玉申。
原告成都远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远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远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6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4603元,由原告成都远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