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4民初306号
原告:***,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南华县。
被告: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076351
法定代表人:肖玉申职位: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陈立林,男,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金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