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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云南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24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云南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