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24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云南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