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404号
申请人:**,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26045783。
法定代表人:邓华。
被申请人:卜耀青,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黄寅,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卜耀青、***、黄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卜耀青、***、黄寅价值1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卜耀青、***、黄寅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