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90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修,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娜,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2604578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楼。
法定代表人:邓华。
原告***与被告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6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