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迅建设有限公司

***、江***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311号
原告:***,男,1994年3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惜光,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702、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2557055H。
法定代表人:蒋金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军,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