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2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永清。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彬,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信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信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  存  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