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308号
原告:***,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保家村村民。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窠老村。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
被告:安徽信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东溟。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信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向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信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前。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学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虹
书记员 余鹏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