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雅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88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雅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汉族,住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市场西。
被执行人陈松,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松、广西雅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391191.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7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松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松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西山村11队的国有土地一幅【国有土地使用证:浔国用(2001)第230640号,地号:230103181】(含地上建筑物)。
二、被执行人陈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松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36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