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81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雅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市场西。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雅庭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91191.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8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6191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账户、收益类保险登记、证券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881执恢109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