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审被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市场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杨玉华,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伟民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燕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露露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