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雅庭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88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雅庭集团,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市场西。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市场西。
法定代表人:陈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陈松、广西雅庭集团、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寒非
审判员  黄庆朝
审判员  王锦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