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502民初4438号

原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市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72467084B。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静,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上海路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451485879。

法定代表人:黄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53167元及利息(利息以53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月23日起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

告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室外装饰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永高未来城酒店公寓裙楼外立面干挂夏红花岗石材装饰工程,单价485元/平方米,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签订合同时付总工程款的30%,钢架焊完验收后付合同总工程款的20%,石材全部进场后付合同总工程款的20%,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工程款的25%,余下5%两年保修期后十天内付清。原、被告口头约定,继续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永高未来城别墅入户门墙面干挂花岗岩装饰工程,单价、工程量及支付方式等均按《室外装饰合同》执行。上述两项装饰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2016年11月10日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确认永高未来城酒店公寓裙楼外墙工程量为1748平方米,永高未来城别墅入户门墙面干挂花岗岩工程量为444.47平方米。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对装饰工程进行了验收,于2017年3月23日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1063347.95元,其中质保金为53167元,因案涉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答辩:1、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063347.95元,实际已付1060180.95元,仅欠质保金3167元;2、原告在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尚有部分工作未完工,经多次催促仍未返工,应当履行完毕义务后才能领取3167元质保金。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室外装饰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将永高未来城酒店公寓裙楼外立面干挂夏红花岗岩石材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预算为630500元(含税),单价为485元/㎡,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签订合同时付总工程款的30%,钢架焊完验收后付合同总工程款的20%,石材全部进场后付合同总工程款的20%,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工程款的25%,余下5%两年保修期后十天内付清;甲方委派裴家乐、乙方委派青立广为本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沟通、配合和验收等工作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即可进行结算另乙方收款账号为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111710809300023546、青立广6212262102013169828。

原、被告还口头约定,继续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永高未来城别墅入户门墙面干挂花岗岩装饰工程,单价、工程量及支付方式等均按《室外装饰合同》执行。

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2016年11月10日确认永高未来城酒店裙楼干挂花岗岩外墙工程量为1748平方米、永高未来城别墅入户门墙面干挂花岗岩工程量为444.47平方米。2017年1月12日,上述两项工程经原、被告验收合格。

原、被告于2017年3月23日经结算确认上述两项工程的总造价为1063347.95元,其中质保金为53167元。

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工程款,尚欠质保金53167元。被告提交银行流水显示其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6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11月18日、2017年3月27日转账189150元、126100元、50000元、761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38830.95元至原告账户,被告的员工辛延兵于2016年7月7日转账50000元至青立广的账户,被告方周泽英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4日转账50000元、30000元至青立广账户;以上合计转账1060180.95元。被告以此主张仅欠到质保金3167元。原告对辛延兵于2016年7月7日转账至青立广账户的50000元持异议,认为是玉林市福城丽宫大酒店石材装饰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则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玉林市福城丽宫大酒店的工程结算材料及银行流水,显示工程款103670元(2016.10.26付3000元、2016.12.13付20000元、2017.01.11付56925元、2017.01.11付8720元、2017.01.11付15025元)。

另查明,原告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室外装饰合同》及双方对永高未来城别墅入户门墙面干挂花岗岩石装饰工程形成口头装饰装修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具有相应的装饰装修施工资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完成案涉两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抗辩城原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于2017年3月23日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063347.

95元,其中质保金为53167元。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12日验收合格,至今已满两年保修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并承担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辛延兵于2016年7月7日转账给青立广的5万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查实,辛延兵是被告的员工,辛延兵本人也证实该笔款项是代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其本人与青立广并不存在经济往来,且根据被告提交的玉林市福城丽宫大酒店的工程结算付款材料,该工程的结算付款流水中并不包含辛延兵向青立广账户转入的5万元款项。综合全案付款流水,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0180.95元,尚欠质保金3167元,应当如数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两年保修期后十日内)即应支付完毕质保金,其拖延付款行为确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利息以31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3167元及利息(利息以31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东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姚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