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02民初919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市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72467084B。
法定代表人:陈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油漆装修费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25日利息总额为2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为被告承揽装修的锦泰尊品3幢1105号房担任油漆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油漆装修款4000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油漆装修款4000元,并约定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5日前。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未支付原告的油漆装修款,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受损。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雅庭公司没有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承揽装修的锦泰尊品3幢1105号房担任油漆工。2018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原有锦泰尊品3幢1105号房油漆工种已在2017年6月完工,还剩尾款肆千元整(4000.00元)未结清给油漆工人***,现定至2018年12月25日前结完。经手人:丁家谊欠款人:广西雅庭装饰有限公司日期:2018.12.12法人:陈松”,落款加盖被告的公章。被告立下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追索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了《欠条》,因此,该欠条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2月12日付清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依法可以4000元为基数,从被告逾期付款次日即2018年1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因此,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劳务费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广西雅庭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