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邑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国庆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临邑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临邑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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