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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能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8608号 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9栋15层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能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鸿运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