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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能股份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特429号 申请人:***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停车场公司)与被申请人***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投停车场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19)***字第000000411号**裁决的以下内容:1、撤销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107331.35元的裁决;2、请求撤销由申请人承担**费人民币5744.75元的裁决;3、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裁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配合完成决算审计义务,该义务应先于支付工程尾款的义务,该反请求与被申请人的请求存在先后顺序且密不可分,理应合并审理。审理期限延长,申请人提交反请求申请的期限理应相应延长,不应以不符合提交期限而不予接受。***收到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后,未做回复,在裁决书中以提出反请求的时间不符合**规则规定为由,作出不予接受的裁决,该做法不符合**反请求设置的原意,且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包括先行“办理完决算审计”,由此可知,决算审计程序应当先于支付工程尾款,而决算审计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这是双方均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配合完成决算审计,就决算审计初稿进行核对,但被申请人一直拒不配合,直至庭审中依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该义务。被申请人公然违反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拒不配合决算审计,故意隐瞒案涉工程的相关审计决算资料,可知其掌握的案涉工程审计资料将对其造成不利后果,其隐瞒行为已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三、本案**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合同第17.1.4条明确约定:“按合同条款第14条的规定通过最终验收并办理完决算审计后,在业主收到承包商下列单据,经业主审核无误后,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申请人为国有企业,即使没有明确写明审计单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来确定,案涉合同所约定的审计决算指代的也应当是正在进行的政府决算审计,而不应以约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予以排除。另外,案涉工程有且仅有这一次“决算审计”,并没有进行过其他的决算审计程序,无论进行决算审计的单位是否政府委派,双方当事人至少也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该义务。法律规定审计机关须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须进行决算审计,案涉工程属于法定审计范围,必须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须经审计决算程序。在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明知政府审计金额与裁判金额存在争议,裁判排除审计结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本案**裁决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无视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该**裁决第(一)、(三)项,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撤裁诉讼费用。 ***能公司称:同意申请人城投停车场公司关于撤销**裁决的请求,但对撤销**裁决的理由不同意。**不接受反请求不存在违反程序、隐瞒证据的问题。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武汉**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000000411号裁决:(一)城投停车场公司向***能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07331.35元;(二)驳回***能公司的其他**请求;(三)本案**费10445元,由***能公司承担4700.25元,城投停车场公司承担5744.75元。由于**费已由***能公司预交,故城投停车场公司应于裁决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费连同第(一)项裁决所列款项共计113076.1元支付给***能公司。城投停车场公司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裁决案件。申请人的**反请求事由已在答辩意见中充分表达,***亦在“***意见”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且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时间不符合**规则规定。故申请人认为***不接受其**反请求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案涉合同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了“通过最终验收并办理完决算审计后”的条件,该条并不当然解释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且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申请人以此认为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损害公共利益,无法律依据。**裁决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娜 审 判 员  刘 隽 审 判 员  蹇鹏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