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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股份公司与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5411号 原告:***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垚(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田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开发区社堂工业园区天润西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能股份公司诉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能股份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卷烟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股份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86元,减半收取8643元由原告***能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