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垚,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