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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能股份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民初13132号 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能股份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能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能股份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股份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