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02民初4779号
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锐发。
委托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区西南园C区24-7号之二(F4)自编一楼101室102室、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