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586号之一
原告:佛山元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禾仓村“新圩、门口田塘、土地塘东面”(土名)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54XCF19。
法定代表人:李奇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兴,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区西南园C区24-7号之二(F4)自编一楼101室、102室、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34996318。
法定代表人:廖学文。
原告佛山元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佛山元大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债务为由,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元大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元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5元、财产保全费2057元,合共5012元,由原告佛山元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兰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红梅
书 记 员 李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