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市新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499号
原告:德阳市新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6404M。
法定代表人:李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钢,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产业集聚区龙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472432XM。
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新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惠润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静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新泰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