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3号
原告:安徽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香馨创谷产业园**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78413H。
法定代表人:张曹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狂,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皓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香馨创谷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P75N71。
法定代表人:李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龙,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善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香馨创谷产业园**楼**1340111MA2NW6Y17Q。
法定代表人:杨翠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龙,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皓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善淳医药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皓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善淳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永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