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73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A6Q13。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口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94645843。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建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昆***德城B2区9栋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BN5CY55E。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天泽园永泰大厦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MJ63W3U。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永昌国际大厦1**14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990752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63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九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