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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02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80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南路颐馨园13号楼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3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70700.00元及利息,因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通知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05日对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03月26日对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除部分银行卡内有零星余额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2018)鲁1702执258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04月25日作出(2018)鲁1702执2588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进行传统查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润生药名下有办公楼、土地等,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0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2019年4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认同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做出日,已执行0.00元,未执行707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3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0700.00元及利息,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