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菏泽神华能源燃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菏民三初字第7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文博,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神华能源燃料有限公司(原山东菏泽鼎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津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菏泽鼎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保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菏泽神华能源燃料有限公司、菏泽津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菏泽鼎锋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20元,减半收取185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