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8978号
原告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盈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丹丹
书记员 胡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