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935号
原告:上海隧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53号九号楼B17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300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044号-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隧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隧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隧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