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临沂中合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财保137号
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059044075E。
法定代表人:刘兴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中合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联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92530381。
法定代表人:韩江鹏,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临沂中合冷链物流有限公司450万元财产。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中合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