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205号
申请人:东阿县国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霞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57664948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夏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05904407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859.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39元,由申请人东阿县国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